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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从办理正式聘用审批手续之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日起执行,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 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未按时到聘用单位报到并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其聘 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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