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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员在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4纸自行打印(正反面打印或双面复印)一式两份。
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好,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思想品德鉴定表与申请表粘贴在一起)。
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公章,还要有本市存放人事档案机构(人才服务中心)的公章。
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须提交北京市教委核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
(1)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军队院校学历要有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认定证明。
(3)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
4.体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小二寸证件照一张
必要时,根据认定单位要求,需提供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四)师范类直接认定人员的补充说明
1.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指:师范院校按师范生录取并按师范生毕业的人员(不含自学考试、业余大学、成人教育<含全日制>、函授、夜大、远程<网络>教育等)。
2.出具的在校期间全部成绩单里应记录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实习”成绩,若成绩单记录“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须附上教育实习报告或教育实习鉴定表(加盖学校教务处的红章或档案存放单位人事部门红章)。
3.原师范院校合并到综合大学仍为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由原毕业院校学生处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范生”证明并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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